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
不定期合伙合同 不定期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976 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民法典》第976二规定:“满人继续执行合事,其人没有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976 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合同终止与合伙剩余财产的分配 1.合伙合同的终止事由 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 ① 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③ 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民法典》第977条) 2.合伙财产的范围与合伙合同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①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民法典》第969条第 一款) ②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民法典》第 969 条第二款) ③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民 法典》第972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民法典》第978条)
上一篇: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下一篇: 探讨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尺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